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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旌铭,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4日再次移送起诉。

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8月,易某某同刘某某、刘某甲、易某甲、易某乙、刘某丙在民乐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民乐县某专业合作社,易某某任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易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田某某协商合伙种地,为解决合作社种地资金,由合作社为易某乙、朱某某等23名农户作担保在建设银行民乐县支行申请贷款230万元,同年3月建设银行张掖分行将230万元贷款全部发放至合作社公户。2011年6月7日,易某某利用其管理合作社公户网银的便利,从民乐县某专业合作社的公户往其女儿易某丙卡号为6227004342010173230的建行卡上转入10万元,交易明细中备注为劳务费,但当天易某丙的该张建行卡往易某某的62270043420********的建行卡上转入7万元,7万元转入易某某的建行卡后,易某某使用该建行卡在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刷卡72800元(易某某的该建行卡上余额为5366元)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轿车,6月15日易某某将该辆小轿车入户在自己名下并使用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民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易某某于2011年6月7日挪用某专业合作社账户资金7万元用于购买小轿车,但其于2011年9月20日向某专业合作社账户转入货款84401元。其后,多次向某专业合作社账户转入资金。上述转入资金来源、性质、用途无法查清,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易某某挪用7万元资金购买小轿车后对该笔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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