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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虚开发票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小区私房,岳阳圣**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8年6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和赵某某实际控股的岳阳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于2012年11月竞拍到岳阳市老干所旧城改造地块并进行“**公馆”房产项目开发。该房产项目借用湖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的资质承建,实则由圣**公司控制,项目具体事宜由邓某某、李某某负责。项目开盘预售后,为股东少缴个人所得税,邓某某提议将圣**公司项目利润转移至兴**公司,易某某在明知要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予以同意。邓某某安排公司财务制作虚假施工合同以虚增开发成本,李某某负责按虚假合同金额操作与兴**公司的资金回流,易某某提供了部分用于资金回流的私人账户。圣**公司按虚增金额到岳阳市地税局开具了普通发票。

湖南佳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圣**公司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资金流和业务合同书,获取的虚开发票金额为88244830元,公司财务账目中多记开发成本和费用合计88244830元。圣**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收金额11213896.2元。易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4205806元。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易某某的违法所得42058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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