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5********,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后拆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1日,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介绍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3.793332万元,税额21.044868万元,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上述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控发票,2018年10月12日,重庆市**商贸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2、2018年5月11日,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介绍常德**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1.612683万元,税额38.658026万元,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2018年5月23日,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又帮常德**煤炭有限公司在宜春市**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47.245588万元,税额71.559284万元,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上述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控发票,2018年9月20日,常德**煤炭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110.21731万元。
3、2018年4月10日、13日、18日,经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介绍,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汤某某介绍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在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705.682642万元,税额119.966083万元,并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上述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控发票,2018年5月16日、6月5日,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金额1518.334245万元,税额251.228261万元,并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因细菌性肺炎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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