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9********,鹤山市**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期间,任职鹤山市**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经理的易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镇为公司采购原材料废铜时,向一陈姓男子购买废铜53吨。易某某明知该陈姓男子并非广东省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意与该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将货款人民币(下同)250万元转入广东省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账户,由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用于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抵扣税额363247.86元。2019年10月25日,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鹤山市**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4日申报增值税时对已抵扣税款363247.86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
本院认为,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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