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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11月1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17日、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胡某某(已起诉)出资组织人员开发、搭建炒外汇的虚假平台—“东恒国际”,在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已起诉)的帮助下上架大福APP发布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邹某某(已起诉)经营的长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公司)和刘某某(已起诉)经营的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弘公司)先后加盟成为代理商。经统计后台数据,胡某某通过东恒国际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12750元。刘某某通过该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3671元。邹某某通过该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7725元。

1、百弘公司

2017年7、8月份,刘某某将其经营的百弘公司加盟“东恒国际”平台,成为代理公司;2018年2月份胡某某将“东恒国际”的最高控制权限转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亦成为“东恒国际”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以百弘公司名义招聘业务经理、分析师、业务员,通过业务经理组织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微信群等途径,虚构“白富美”等投资者身份,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通过情感引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向对方推荐“东恒国际”平台,并将被害人拉入该公司微信群——东恒国际体验群和VIP群。群内由凌某某(已起诉)扮演“专业指导老师”,“指导”各被害人投资。各业务经理、业务员均在群内隐瞒真实身份,扮演“托”,随意发送根据“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高额获利的信息(公司给每个业务经理、业务员配备了虚拟个人账户,账户内的金额可随意更改),并发送相关截图。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向“东恒国际理财平台”投资;此外还通过操作后台任意设定被害人进入黑名单,随意禁止被害人取款、操控被害人投资款。业务经理、分析师及业务员,对诈骗款项按不定的比例提成。

百弘公司下设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刘某某(已起诉)系一部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一部的业务员即付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张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其中刘某某、付某某分别于2017年5月、7月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邝某某等五人共计163757元(邝某某35520元,吴某某106633元,戴某某520元,陈某某1520元,梁某某2万元)。张某某自2018年3月12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邝某某等三人共计37560元(邝某某35520元,戴某某520元,陈某某1520元)。张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分别自2018年3月22日、3月15日、3月19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被害人戴某某等二人共计2040元(戴某某520元,陈某某1520元),此外,黄海珠在公司微信群内群发微信*****条,何某某在公司微信群内群发微信*****条。

吴滨(已起诉)系二部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二部的业务员即周某某(已起诉)、彭某某(已起诉)、彭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彭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1月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被害人邝某某等五人共计163757元。周某某自2018年3月12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邝某某等三人共计37560元。彭某某、朱某某分别自2018年3月15日、22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被害人戴某某等二人共计2040元(戴某某520元,陈某某1520元),此外,彭某某在公司微信群内群发微信*****条。

2018年年初公司为开拓新业务成立了三部,目前处于添加微信好友的阶段,希望今后通过将微信好友加入群内,在群内发布虚拟的股票截图及走势骗取客户信任,以此骗取客户投资资金。刘某某(已起诉)系三部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三部的业务员即吴某某、龙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5月、7月、8月入职百弘公司,至2018年年初,公司共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2万元。此外,吴某某还添加微信好友4615人,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添加好友约200人、200人、500人。

凌某某(已起诉)2017年7月应聘至公司,扮演资深分析老师负责在微信体验群和VIP群喊话带单,除基本工资外,以所有交易客户亏损金额的3%作为提成。郭某某系公司前台,负责招业务员,供述其从2017年6月份到现在一共面试200多人。唐某某虽然已离职,但供述2017年10月份其和朋友文栋合伙,找刘某某做下级代理,租了百弘公司场地,设立“嫖娼集团”作为“东恒国际”的子平台,以百弘公司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本人赚了将近4万元,现已散伙,经查实胡某某转给唐世昌10万余元。

金仕达公司

2017年10月份,邹某某将其经营金仕达公司加盟成为“东恒国际”的代理公司。该公司采用与上述百弘公司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等十二人的财物共计304819.88元。

金仕达公司下设飞虎队、雄鹰队、明星队(野狼队)。胡某某(已起诉)系飞虎队业务经理,负责管理飞虎队的业务员即向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彭某某(已起诉)、邓某某等人,其还在微信群内扮演分析老师喊单。胡某某、向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10月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林某某等十二人共计304819.88元。王某某自2017年12月下旬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林某某等七人共计129819.88元(其中林某某22644元,贾某某5千元,马某某4千元,施某某6230元,陈某某73465.88元,胡某某11960元,祁某某6520元)。黄某某、彭某某分别自2018年3月6日、12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林某某等三人共计31644元(其中林某某22644元,贾某某5千元,马某某4千元)。邓某某仅于2017年12月在公司做了十几天后离职,案发当日,其到公司玩时被抓。

黄某某(已起诉)系雄鹰队业务经理,负责管理雄鹰队的业务员即邓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另外其还在微信群内扮演分析老师喊单,并代客户充值。该部门六名成员均于2017年11月之前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林某某等十二人共计304819.88元。

杨某某(已起诉)系明星队业务经理,自2017年10月15日入职,自入职以后,该公司骗取林某某等十二人共计304819.88元。

李某某系公司,负责人事(招业务员)、行政、采购、制度设置,以及造工资提成表和发放工资提成。李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17年11月入职金仕达公司,先在星大花园1508做行政,后调至1609给李某某作下手。

3、宏鑫网络咨询公司

2018年3月3日,周某某(已起诉)、邹某某合伙成立宏鑫网络咨询公司(宏鑫公司),请郭某某(已起诉)担任公司的直接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业务员即周某甲、周某乙、易某某、李某某、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苏某某、余某某等人,周某某、邹某某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后发给郭某某,郭某某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微信群等途径,以虚拟投资者的身份,以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引诱被害人注册进入直播平台接受分析师讲课洗脑,准备以后对接“东恒国际”或其他平台,骗取被害人资金。郭某某自2017年5月入职金仕达公司,伙同该公司人员共同骗取他人财物,2018年3月3日离开并入职宏鑫公司,郭某某在金仕达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计骗取李某某等九人共计273175.88元(其中李某某2万元,施某某6230元,欧阳某某1万元,陈某某73465.88元,向某某7万元,胡某某11960元,揭某某4.5万元,刘某某5万元,祁某某6520元);余某某自2017年12月入职金仕达公司,伙同该公司人员共同骗取他人财物,至2018年3月3日离开并入职宏鑫公司,余某某在金仕达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计骗取陈某某73465.88元。此外,周某甲群发微信*****条,周某乙群发微信*****条,余某某群发微信*****条,康某某群发微信*****条,苏某某群发微信*****条,易某某群发微信*****条,张某某群发微信*****条,李某某群发微信*****条。

2017年下半年周某某、张某某、阳某某通过周再找了胡某某作了“东恒国际”代理,2018年过年前,周某某、张某某、阳某某暂停代理。胡某某账户流水证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胡某某转给张某某47840元;转给周某某28938元;转给阳某某17986元;阳某某转给胡某某4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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