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5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喻某甲(另案处理)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纳入征拆范围,为增加征拆补偿金额,喻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款,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喻某甲、刘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后喻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商议后,决定以假结婚的方式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迁入喻某甲户。喻某乙(另案处理)明知喻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假结婚,仍为二人草拟了婚前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由各自子女负责。2019年7月15日,喻某甲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日,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随后的征收过程中,喻某甲将结婚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等资料提交征拆指挥部,骗取征拆补偿资金、一套55平方米房屋指标及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社会保险等财物。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喻某甲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69587元。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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