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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远”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5日);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10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自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9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为挣取中介费提成,通过“**速”公司业务员林某某(另处) 将受害人苗某某介绍到“**盛”公司借款,后苗某某在“**盛”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每天还款人民币350元。受害人苗某某在缴纳保证金、下户费、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人民币6500 元。至2019年9月16日,受害人苗某某共计还款人民币2900元。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提成人民币700元,林某某提成人民币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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