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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黄石市下陆区,现租住黄石市下陆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担任营销客户经理,于2017年6月27日离职。

 2018年4月23日易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害人邬某某推销车险,并告诉邬某某现在购买车险有优惠还赠送礼品,邬某某同意后,邬某某妻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易某某车险保费人民币2900元。2018年4月30日,被害人苏某某经邬某某推荐准备由易某某代办车辆保险事宜,同年5月3日苏某某的妻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易某某车险保费人民币3900元。易某某收到两人保费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害人多次询问办理情况,易某某谎称已办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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