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95********,汉族,湖南省津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津市**街**街**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6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罗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各出资2万元租用了长沙市**区**小区的3栋一单元**房,成立“**工作室”,利用网络赌博平台,采用作弊的方式,以赌博为业,组织人员,参与网上“德州扑克”赌博。罗某某邀集陈某丙、胡某某、申某某(均另案处理)做牌手,谢某某雇请陈某甲(另案处理)做财务、邀集周某甲、贺某某(均另案处理)做牌手,周某甲介绍了彭某某(另案处理)做牌手,贺某某介绍了屈某某、周某乙(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做牌手。罗某某负责与网络赌博的上线结算,谢某某负责指导牌手打牌,陈某甲负责统计牌手成绩和管理工作室财务。该工作室先后在“真人德扑圈”、“Hi—poker”、“鱼扑克”等APP参赌,涉案赌资共计20余万元。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指定管辖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复函、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室上下分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某、周某甲、谢某某、贺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屈某某、陈某丙、周某乙、彭某某、申某某、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2、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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