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世纪华联商场达成合作,由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骏盈广场世纪华联商场一层中二区服装档口负责安排施工装修及后续经营。同案人谢某某(另案不起诉)受雇于易某某,在无相关资质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孙某某等人进行装修。同年8月27日,孙在装修时触电身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因电流作用导致心跳、呼吸停止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获赔人民币1200000元,并愿意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