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盖州市东城城东化工厂**,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伙同史某某将位于盖州市**办事处**村的盖州市**化工厂内的原料三氯甲烷在未到公安机关办理买卖手续前提下私自卖给王某某两桶,每桶重约1吨,共2吨,共获利5800元。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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