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街**栋**房,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公正审理,于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1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通过淘宝销售平台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仿美式的秃鹰气枪配件,并在收货后自己组装成枪支用作部队搞训练。
2016年年底,同案人黎某某(另案处理)到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营区时,因喜爱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持有的上述气枪而让被不起诉人帮忙购买。被不起诉人答应了该要求。2017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收到同案人黎某某支付的购买枪支弹药费用人民币6750元后,将自己持有的上述气枪以及上网购买的250元铅弹包装好交付给同案人黎某某。
2019年7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同案人黎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栋**房进行搜查,搜得涉案铅弹904颗、气枪1支、枪械配件2个、黑色塑料快递袋1个、打气泵1个等物品。
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铅弹属于气枪弹;上述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9年7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涉案弹药也未带来现实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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