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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6号

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汉族,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5********,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全县处于禁渔期间,易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在兴文县古宋镇响水滩拦河坝附近发现古宋河部分干涸,河中水潭里有河鱼,遂回家携带渔网到河中捕捞,被群众举报至兴文县公安局并当场被抓获。经兴文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易某某2018年3月28日在古宋河中使用的捕鱼网为2.5厘米的胶丝线撒网属于禁用渔具,使用该捕鱼工具捕鱼的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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