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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株洲**物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至6月29日,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使用宋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四张拦河渔网,在禁渔期内,先后四次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5日晚,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放四张拦河网,2020年6月26日清晨起网,得渔获约2斤。

2、2020年6月26日清晨,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起得鱼获之后,再次将四张拦河网放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中,2020年6月27日清晨起网,得渔获约2斤。

3、2020年6月27日清晨,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起得鱼获之后,再次将四张拦河网放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中,2020年6月28日清晨起网,得渔获约2斤。

4、2020年6月28日清晨,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起得鱼获之后,再次将四张拦河网放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中,2020年6月29日上午9时起网,得渔获约3斤。之后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继续将拦河网放在株洲市石峰区**街**附近的湘江水域中,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株洲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使用的渔网标准名称为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属于陷阱类渔具,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在湘江水域投放鱼苗2000尾,以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购放鱼苗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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