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明知沈某某(另案处理)所出售的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收购黄冠亚马孙鹦鹉1只。经鉴定,该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中的保护动物。因上述鹦鹉在饲养期间死亡,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遂予以丢弃。
同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绍兴市越城区**公寓**幢**室抓获被不起诉人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在网络上发布收购鹦鹉信息被拉入相关微信群并结识了沈某某。后在明知沈某某所出售的鹦鹉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收购亚马孙鹦鹉1只。该鹦鹉在饲养期间死亡并被其丢弃。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8年4月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易某某出售亚马孙鹦鹉一只。
3.物证鉴定书、鹦鹉照片、视频截图,证实易某某手机中留存的照片以及视频中的鹦鹉经鉴定为黄冠亚马孙鹦鹉。
4.电子勘验笔录、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照片,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加入鹦鹉相关微信群并发布信息,以及与沈某某微信联系购买涉案鹦鹉并支付款项的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处扣押到鹦鹉饲养箱一只及手机一部,均已发还。
6.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7.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被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收购数量较少,所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人工驯养繁殖,且用于豢养、观赏,社会危害性显著小于食用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犯罪。同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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