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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从平阳县萧江镇一男子(身份待查)手中购买了一对亚历山大鹦鹉,随后一直饲养在**的六楼。2020年5月8日7时30分,龙港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在**抓获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并查获两只亚历山大鹦鹉。经鉴定,亚历山大鹦鹉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单、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又未造成涉案鹦鹉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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