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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环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号,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许,因野生鸟类捕食所养殖的鱼苗,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北洲子镇向阳村其承包的两处鱼塘周围安装丝网拦鸟,捕获《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白鹭、夜鹭、三趾滨鹬、丝光标鸟、黄胸鹀、乌鸫、普通翠鸟等野生鸟类共计27只,其中死体26只,活体1只,已放飞。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禁猎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8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易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且主观上不知道张网系禁用的工具,仅是为了防止鸟类捕食自家鱼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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