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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诈骗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宾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6日,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步行街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当时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贺某某,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某,2012年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易某某。工程于2014年峻工验收并使用,由于易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和负责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蒋某某为代表的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工程款和私人债务等问题法院已判决),湖南**工程公司对该项目的峻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了管控,不予盖章,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和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结帐和资料移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下,湖南**置业公司伪造了湖南**工程公司的行政印章,对该项目的1栋至11栋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里面的需要**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栏目,盖上伪造的印章,到洞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备案手续。经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湖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里面的**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均系伪造。致使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管理费均没有收到,造成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税金壹佰零贰万柒仟肆拾肆元叁角伍分(1027144.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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