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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采矿案)(易宁)(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8********,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新宁镇朝阳路**号,住武宁县**镇**村**号,2005年7月16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没收赌资3300元、治安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明知其经营的武宁县官莲乡莲花采石场仅许可采矿0.0228平方公里的情况下,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经许可仍擅自超越本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石灰岩矿石。2017年7月,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评审,易某某非法开采石石灰岩矿石75.84千立方米,其中修建运输公路占用矿石量40.46千立方米,越界开采矿石量35.38千立方米。2018年4月28日,经武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建筑石料用灰岩价格是30元/平方米,通过计算,修建运输公路占用矿石量价值121.38万元,越界开采矿石量价值106.14万元。

另2015年7月,武宁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矿产卫片发现,莲花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越界开采量700余方,违法所得2.5万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越界开采矿石量总价值达230.02万元。

截止2018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已向武宁县国土局上缴非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18.8768万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缴非法所得和缴纳罚款,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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