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易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早上09时许,程某某到**镇市场买鱼,在易某甲的鱼档口称了一块鱼,鱼档的老板问是否要切片,当时程某某不予理睬并走向市场的猪肉档,易某甲见状便拿着称好的鱼拿过去给程某某,并向程某某要买鱼的钱,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程某某当场从猪肉档抢了一把杀猪刀在市场追赶砍鱼档的老板易某甲,但未能追赶上。后程某某被市场的群众及易某甲、易某乙等人拦下,并夺下其手中的杀猪刀,在夺刀过程中程某某被易某甲、易某乙及群众打伤。后经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易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易某甲、易某乙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易某乙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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