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在其位于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的责任田焚烧稻草秸秆和田埂茅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后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场。易某甲迅速电话报告该村**易某乙,易某乙前往现场组织灭火,并将情况上报至**镇林业站,该站站长王某某电话报警至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2019年10月23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将易某甲抓获。

经随州市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镇**村森林过火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本次过火区域总面积约4.535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514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3.7397公顷;无立木林地0.2223公顷;宜林地0.0587公顷。

2019年12月13日,随州市曾都区**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提取物品清单、随州市曾都区**镇**村森林过火区域地形图、谅解书、随州市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村森林火灾调查中林地性质说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乙、申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镇**村森林过火区域现场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指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因过失造成火灾,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鉴于易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