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38********,汉族,初中,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3时许,因怀疑易某乙家养的狗跑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家吃东西,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和易某乙相互谩骂,后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用铁质拐棍将易某乙手部打伤。经鉴定,易某乙右手手腕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已于2019年6月6日赔偿被害人易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取得了被害人易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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