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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28号

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和庞某某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易某丙购买位于浦北县**镇**村委**队*****岭的林木后,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上述地点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被砍伐的林木树种有椎木、马尾松、杉木、八角木等。经鉴定,被伐林木的蓄积为15.7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林某某属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杨某某、易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伐林木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伐林木及售卖的现场、被不起诉人及证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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