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峡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县**镇**村**自然村为搞新农村建设,成立了由村小组长易某甲、村民代表潘某某、曾某某、廖某某、易某乙共五人的理事会,由易某甲任理事长,理事会成立后,商讨并决定新农村建设土坯房拆迁、土地平整、路面硬化、树木移栽等相关工作。2018年年底,考虑现场的两株樟树影响新农村建设土地平整工作,**村理事会决定移栽两株樟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曾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挖掘机将潘某某和丁某某老房子菜园子边的两株活樟树连根带土挖起,并移栽到对面马路边的空地。由于栽种技术、疏于管理及当年天气干燥等原因,该两株樟树死亡。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县**镇**村**自然村被移栽的两株树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树体已死亡,死因未按移栽操作技术措施施工引起,立木蓄积3.985立方米。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主动向峡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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