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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昝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镇**街**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昝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阳光新业一餐馆内吃饭喝酒。次日1时30分许,昝某某驾驶川H*****本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一路锦绣东风小区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2时4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昝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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