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昝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街**号,现住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武志峰、门栓宝等五人在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昝**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对其抽血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5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由交警在执行测酒任务中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昝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