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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昝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昝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号,村民。被不起诉人昝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昝某某的父亲昝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收到王某某的电话,2012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收到账户名为杨某某的汇款18万元。后被不起诉人昝某某将其中的6.8万元用于给其父亲退赃,剩余款项被其自用,一直没有退给被害人。2019年9月23日昝某某亲属将涉案赃款18万元上交给公安机关。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18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

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主要理由如下:涉案人昝某甲等人因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游犯罪事实未查清,因此涉案款项18万元是否是赃款不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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