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春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春某某酒后驾驶蒙**号**牌小型客车,行至**旗**苏木**养殖场路口处,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对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5.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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