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27分许,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至景华路太原路口南不到一百米处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后将晁某某带至洛阳市涧西区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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