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晁某某醉酒驾驶陕A****N号小型轿车沿西宝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宝中线武功段普集镇北显村西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陕A****5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检测为166.03Mg/ML。该事故经武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晁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相关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晁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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