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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晁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村89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夏某某向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内存款3万元后又取出。后通过谎称银行卡被盗,向支付宝银行卡保险申请理赔,因条件不符合被拒绝。

本院认为,晁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夏文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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