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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晁某某诈骗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人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小区。因涉嫌伪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日本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9日补侦完毕重报。

进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9日,在进贤县民和镇,被不起诉人晁某某以伪造的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为质押,向被害人熊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网上赌博,到案发时还没有归还,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晁某某从第一次借款到现在,陆续在偿还借款,其共向被害人借款159.5万元,到移送审查起诉时,还欠38.1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晁某某借款用于网上赌博,晁某某有过供述,但后面又推翻上述供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经公安机关二次补充证据,也没有补充到其参与网上赌博的任何证据进贤县公安局认定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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