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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镇赉县********组,个体,现住镇赉县****市场东门北侧**车行,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22时33分许,酒后驾驶吉GA****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街与**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影响,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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