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22时33分许,酒后驾驶吉GA****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街与**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影响,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