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晚饭时喝了白酒,后与妻子王某某一同带小孩到马郎卫生院看病,20时许晋某某从马郎卫生所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到马郎疫情堵卡点时与工作人员发生打架纠纷,21时许,七甸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该案时发现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通知阳宗海交警大队。经鉴定,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4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办理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审查起诉应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故本案目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