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寻衅滋事,2013年7月22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派出所刑事拘留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时10分,被不起诉人晋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东滨路南段578号外路段倒车时,撞上车辆后方李某某停放的川A*****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在现场等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0.8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承担事故全责。经查,被不起诉人持有C1驾驶证。
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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