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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62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4日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与方某某等人在前进大道宴和天下饭店内饮酒后驾驶新LR****号机动车沿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分厂路口右转,沿友好东路行驶至启明路24街小区A区后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9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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