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曾用名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1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址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在位于漳县**镇**村**社的冯某某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号码为冀A8****号的“哈佛牌”小型轿车载乘冯某某返回**镇**村的家中,当车辆行驶到S570线漳县**镇**村大桥上时,被**镇杨家滩疫情监测点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7.28mg/100ml。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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