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锦涛,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在寿光市**街实验小学南门对面**汉堡店内,将该店厨师张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黑色的iPhoneX手机拿走并接着关机,同日将手机刷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200元。案发后,该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晋某某赔偿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7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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