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盗窃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在开阳县紫兴社区东兴**遵义虾子羊肉粉馆吃粉时,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佘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牌Z3i型手机盗窃。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盗窃所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