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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居间联系,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从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价税合计57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虚开发票金额不大,并已于案发后到税务部门代开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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