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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8********,汉族,专科文化,系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017年2月在通化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不仅用自己所在的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帮助丛某某(另案处理)串通投标,还介绍吉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帮助丛某某串通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某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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