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晏某某通过其朋友马某某结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 李某某声称可以帮忙办理《医师资格证》。后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农行账号转账15万元整作为购买医师资格证的预付款。2019年2月,晏某某收到李某某为其办理的《医师资格证》并支付了余款15万元人民币。后晏某某在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注册成功, 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案发后,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4月即注销了其医师执业证书。到案后,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晏某某个人仅从事洗牙洁牙、修复活动假牙等辅助治疗行为,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不久即被注销了,其行为妨害了医疗管理秩序,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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