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段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湘******小车沿荣岳公路由北往南途径岳阳县麻塘镇春风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且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在现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1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不再追究晏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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