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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37分,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无号牌*微型轿车,超速(限制车速60KM/H,实际车速77.0KM/H)沿沅江市白沙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国土局路段,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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