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37分,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无号牌*微型轿车,超速(限制车速60KM/H,实际车速77.0KM/H)沿沅江市白沙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国土局路段,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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