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号楼**层**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铜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铜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铜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 7月1日、9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汪某某(别名“四哥”,另案处理)和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接手经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号负**层**楼**号的重庆市*甲洗浴休闲中心(下称“*甲洗浴中心”)、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第**层**楼**号的南岸区*乙洗浴中心。
约在2014年下半年,汪某某之妻吴某某(别名“四嫂”,另案处理)聘请了唐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甲洗浴中心的店长,要求唐某某全面负责招聘相关人员、全面管理经营和日常事务,在上述洗浴中心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
2017年年初,南岸区*乙洗浴中心更名为南岸区*丙洗浴中心(下称“*丙洗浴中心)。吴某某安排唐某某担任*丙洗浴中心的店长,从事跟其在*甲洗浴中心同样的工作。
唐某某分别为*甲洗浴中心和*丙洗浴中心招聘了领班、服务员、收银员,并为上述两个洗浴中心均招揽了约20名卖淫女,在上述两个洗浴中心大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甲洗浴中心和*丙洗浴中心为男性客人提供428元至1150元价格不等的、有偿计时的性服务,并通过卖淫女离职限制、提成标准、业务奖惩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定达到对卖淫活动的有效管理。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到*甲洗浴中心担任服务员。晏某某在明知该洗浴中心系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洗浴中心接待客人、打扫卫生、查看监控,每个月非法收入3000-4000元。
2018年11月21日,民警在*甲洗浴中心将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了避孕套、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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