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具有C1的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号吉C*****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该车因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沿本市绿园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晏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0mg/100ml。晏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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