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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2时10分许,晏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云*****警号警用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南盘江西岸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街道敬老院路段时,其所驾车右侧与道路西侧绿化带树木相撞,造成晏某某受伤、云*****警号警用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晏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2.02mg/100ml。案发后过路人员报警,晏某某被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轻微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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