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7****小型汽车,沿会泽县城通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宝路以礼大酒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09㎎/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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