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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1〕32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赣A6****牌机动车到青山湖大道群主私房菜饭店,与万某某等人吃饭并饮用白酒。饭后未饮酒的万某某驾驶赣A6****牌机动车,载晏某某回位于南昌县**的住处,至金沙二路幸福时光步行街门口时,万某某有事离开,晏某某驾车行驶至金沙二路与东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结果为88mg/100ml 。后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晏某某血样中可以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37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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