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即被交警带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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